第421章 大明盐政(四)

至此,朝廷最终形成边商、内商和水商三商共同经营食盐之势,对造成盐商分化的原因有:

 第一,权豪势要搀中。朝廷自成化、弘治年间以来,余盐开禁,准许商人下场收买,以补正引,于是权势之人,诡名中盐,买窝卖窝,奸人藉以贩私,官司莫敢问,巡盐御史,多有引嫌避谤,盐务败坏,已达极点。

 虽然太祖曾规定凡诸色军民权豪势要人等,乘坐无引私盐船只,不服盘验者,杖一百,并且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但是,仍然有很多权豪势要目无法纪,乘机搀中、奏讨、占窝、夹带、不挨次支盐等。权豪势要通过奏讨、夹带、占窝、不挨次支盐等方式获取食盐,侵夺民利。

 有些势豪则过度奏讨,因向皇帝奏讨部分未计算在每年开中的食盐内,所以如果户部照常开中,最终会使朝廷开中溢额,使许多普通盐商长期守支,不得支盐一斤。

 有些势豪权要甚至还诡名请托,买窝卖窝,势豪权势的这些行为都严重阻碍了朝廷盐法的顺利进行,不仅使朝廷盐政问题不断涌现,也是造成盐商守支的部分原因。而且后来还使盐商发生分化,甚至在内商中又发展出一批专以买卖引纸为职的内商,袁世振称其为囤户、奸囤。

 第二,盐商长期守支。朝廷初期施行开中法,盐商输粮到九边,即九个边防重镇,九边包括:辽东镇、蓟州镇、宣府镇、大同镇、山西镇、延绥镇、宁夏镇、固原镇、甘肃镇。

 朝廷则以支付食盐作为盐商运输费用的补偿,大明初年开中法施行顺畅,但不久盐商守支现象便逐渐浮现上来,除了势豪权要搀中、不拘次支盐、过度奏讨、占窝、夹带等原因外,还有以下几点也是造成盐商守支的原因。

 首先,除了势豪权要支盐时过度夹带私盐以外,其他盐商在盐场称掣食盐时,也过度夹带。由此可见,朝廷盐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在支取正盐的同时,私下夹带超过正盐额数几倍的食盐,而各盐场每年开中的引盐都有定额。

 如两淮每年开中是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如果某商支取过多,则导致后来盐商在本年无法支到食盐,长此下去越来越多的盐商就不能及时支到食盐,守支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