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 大明盐政(三)(第2页)
此时,朝廷的代支、兑支制度也在继续施行。
正统五年,朝廷将食盐分为常股盐、存积盐,并且存积盐纳银开中,这为开中纳银制的出台提供了借鉴。
一方面盐商即使得到引纸,但由于常股盐守支时间甚长,使盐商亦愈来愈不愿纳本色。
另一方面由于运粮路途遥远,一些偏远盐场无人报中,于是朝廷不得不在某些盐场改征银两,开中纳银制应运而生。
成化十六年正月,由于近年朝廷不断遭受水旱灾害,公私匮乏,开中纳银制的施行使盐商在部分盐场可以由纳粮改为纳银,上纳地点由路途遥远的边仓改为盐运司,收贮的盐银则由盐运司统一解运到户部,之后由户部将盐银统一分给九边卫所,供其购买粮粟等生活必需品。
开中纳银制度的施行,使大明盐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后来的叶淇变法提供了启示。
其实,在开中纳银制施行同时,朝廷之前的纳粟开中也并未废除,此时,大明盐政已发展到纳粟、纳银均可开中的阶段。
大明的食盐主要由灶户生产,除上缴朝廷的正盐外,余下的部分则被称为余盐。
大明初年,朝廷是不允许盐商与灶户私下接触并进行食盐交易的,灶户生产出的余盐,是由朝廷统一收取,并给予灶户一定的补偿,保证其正常生活。
但是,随着朝廷对灶户的补偿越来越少,导致灶户生活越发艰难,于是灶户开始冒死贩卖余盐。
成化末年,一方面由于私盐盛行,另一方面由于盐商长期守支。
于是朝廷为了禁止私贩,被迫对余盐私卖加以承认,并允许盐商以余盐补买正课的形式,向灶户直接购买余盐,但前提是盐商必须有引纸在手,且尚未支盐。
余盐买补制的施行打破了之前灶户不能与盐商私下交易的规定,这一制度既可以缓解盐商守支,又可以增加灶户的收入。
此时朝廷盐政已发展到既可纳粟中盐,又可纳银中盐,盐商凭引还可私下买余盐而补正课的阶段,可见与国朝初期太祖所施行的开中法在中盐的方式上已经发生一些变化,除朝廷初年单一的纳粟中盐外,部分地区也可纳银中盐,买补余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