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一个人换一个律所(第2页)

 “第一,在本案中,两人原先互不相识,只是因一点口角发生过争吵行为。”

 “甚至在被群众劝解后,我方当事人也并未放在心上。”

 “案发当时,是邱光伟主动拦住去路,且率先持刀对朱大昌进行的挥砍。”

 “第二:我方当事人朱大昌并没有故意去寻找凶器,而是在躲避对方的匕首挥砍的情况之下,无意之中看到了放在地上的废弃水管,拿起进行自卫。”

 “并且挥舞的最初目的,只是为了打掉被害人邱光伟手中的匕首。”

 “防止自身进一步受到伤害。”

 “可是由于没把握好角度,这才造成了对方死亡。”

 “故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在邱光伟倒地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逃逸,甚至还主动上前进行救治。”

 “在对警方的供述中,同样强调了此事,并且有当时的监控视频为证。”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金胜这一招,严格说起来,算是钻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权的上诉状达到了上诉的目的,然后开庭就变更诉讼请求。

 甚至新的上诉状里面,在最后的请求部分,也在偷小鸡。

 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二审上诉状中,必须写清楚上诉请求?。

 金胜写是写了,乍一看绝对符合要求。

 但是仔细一推敲,辩护的意图就很模糊了。

 因为没有明确,请求了哪一方面,到底是‘无罪’、还是‘罪轻’。

 在金胜的心里,只要能打掉‘故意伤害罪’,并提出了能减轻处罚的有利点就行了。

 那么新的认定,就指定不会是更加严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只是一个‘过失致人死亡’,还能适用罪轻原则,三年以内就很合适。

 甚至就连‘正当防卫’也不是没机会。

 搏一搏、单车变摩托。

 其实说穿了,如果邱光伟当时没有退那一
步,继续上前攻击的话,章权在一审的时候肯定已经打赢了,早没金胜什么事了。

 “咚...”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环节。”

 主审法官王云友宣布进入了下一环节后,转头看向了金胜。

 “被告辩护律师,你方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