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元(第2页)

 元朝时期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巩固,疆域超越历代。元朝疆域东起日本海、南抵南海、西至天山、北包贝加尔湖,《元史》称“东尽辽左西极流沙,北逾阴山南越海表,汉唐极盛之时不及也”。 [26]

 元朝保留中书省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开中国行省制度之先河。元朝的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也较为繁荣,与各国外交往来频繁。在文化方面,出现了元曲等文化形式,更加世俗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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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省制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四等人制

 “四等人制”,是元朝统治者为维护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汉人和南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仅有如吕文焕、史天泽、贺惟一等个别汉人高官。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