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章 第二位去好莱坞的内地导演?

 第335章 第二位去好莱坞的内地导演?

 至于王树在好莱坞成立公司,自行制作影视作品,这就更加想当然了。

 王树在内娱作为国人,都是一步步出名累积了人脉,再成立的一棵树公司。

 更别说一个外来者去到美国好莱坞那边。

 诚然,美国电影业确实能够容忍独立制片人的存在。

 可能够容忍,不代表是谁都能玩的转的。

 好比王树,他在好莱坞没有名气与人脉的前提下。

 哪怕成立影视公司独立制作电影,也没有发行方帮他发行。

 没有发行方帮助发行,就无法登陆影院。

 而发行与院线,是美国电影行业巨头的逆鳞。

 除此之外,还有电影过审,投资签证等各方面的问题。

 而外国人在美国开公司,同样不是说开就能开,需要搞定eB-5签证或者L1A签证。

 以去美国直接开公司为目的,直接投资这一类最为适合。

 不过申请此类签证需要证明海外母公司与美国子公司的关系,并且申请人需要在母公司任职高管至少一年,且赴美后必须在美国子公司任职高管,不能去干其它的。

 这还只是发行的问题,还有找人拉起剧组等等各方面的事情,绝对不是靠嘴说说就行的。

 就算满足,也不代表容易通过。

 接着,顺理成章的执导好莱坞电影。

 根据美国移民法,艺术家在美国工作需要申请o类签证,该签证适用于個人展示艺术技能或参与相关项目的专业人士。

 想要一键搞定,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掏钱找人负责处理。

 eB5属于投资移民签证,其签证分为两种,一是“区域经济中心”,另一种是直接投资。

 更何况,王树虽然在国内拥有好几家公司,但运营时间全都不足三年,并不满足。

 眼下,没有这种签证,一切都是白瞎。

 王树的学历过于平凡,哪怕他是中国的知名导演,可在国际上仅仅只是小有名气。

 o类签证分为o-1和o-2两种。

 在好莱坞没有名气、没有人脉,就算王树找到发行方帮助发行,基本也就是小范围内发行。

 而搞不到这种签证,在美国开公司就更加无从说起。

 受邀前往好莱坞执导《调音师》,迪诺·德·劳伦提斯作为制片人,会安排人成立剧组找演员等等。

 o-2签证适用于与o-1签证申请人有合作关系的助理、副手或协作者等。

 别看自行到好莱坞闯荡,与受邀顺理成章去好莱坞闯荡只有细微的区别,实则两者差别可大了。

 而申请eB1-C签证是有条件的,即在国内拥有一家成型的公司,运营时间不短于三年。

 这种发行发行了跟没发行一个卵样。

 至于与美国人合伙在美国开公司会相对容易一些这种说法,或许在美国不同的州答案不一样。

 而他之前跟巩莉说让迪诺搞定他的签证邀请他执导美版《调音师》,这里的签证是美国艺术家签证,也就是o类签证o1。

 o-1签证适用于已经展示了杰出才华的艺术家,评审标准严格。

 美国电影巨头能够容忍独立制片人存在,却断然不能容忍有人将手伸到发行与院线这两头。

 如获得初步批准,艺术家本人前往美国领事馆进行面试并完成签证发放手续。

 美国的电影,也是有审核制度的。

 但外国人在美国与美国人合伙开公司,不仅同样需要对应的签证,也就是eB1-C签证,且还需要与美国人一起申请获得营业执照。

 有他出马,王树能够顺理成章的拿到0类艺术家签证。

 而这,必然会溢价,少不了大出血。

 而这个签证,可就难搞了。

 至于L1A是跨国经理人签证,这种签证外国人可以在美国以外的公司任职高管或者开设分公司。

 换言之,如果王树想在美国开公司,L1A签证并不适合他,最适合的就是eB-5签证。

 这里面有一个明显的点,寻找雇主或项目赞助人!

 因为eB-5相当于“小绿卡”,搞到这个签证,等同于半只脚搞到了绿卡。

 而艺术家签证的申请流程.先是寻找雇主或项目赞助人,并与其商讨签证事宜,准备签证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至美国移民局。

 一来一去,电影还未开拍,直接血亏。

 若是在美国没有过硬的人脉关系,综合条件短时间内是搞不到这种签证的。

 迪诺·德·劳伦提斯是欧美电影界泰斗级的人物,由他邀请,不仅满足雇主或项目赞助人这一项,而且还是加分项。

 总之,不管怎么样,就算王树想在美国开影视公司独立制作影视作品,也是未来几年后才有可能的事情。

 存在审核制度,也就必然存在弯弯绕绕。

 王树只需要在剧组拍戏即可。

 这对于初到好莱坞的他来说,要比他独自折腾省时省力省心数倍,绝对是开局最好的选择。

 有了这一次经历,他进而顺理成章的认识到一些在好莱坞工作的人以及演员等等。

 有了经验,以后就算独自在好莱坞混,也不至于两眼抓瞎。